3.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发证采矿权调查复函办理程序。市国土资源局收到上级的调查函后,及时向采矿权所在县区进行查询;县区国土资源局按申请事项填写相应表格,县区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表格内容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市矿管会)审定,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市矿管会)审定意见向上级复函。
(二)探矿权申报办理程序。
1.新立商业探矿权申报办理程序。(1)县区国土资源局每年第一季度拟定探矿设置计划,计划需载明勘查矿种和勘查范围图件及拐点坐标。(2)县区国土资源局将设置探矿权计划方案于每年4月份征询、收集拟设置探矿点属地乡镇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并报县区政府审查。(3)县区国土资源局于每年5月份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经县区政府同意的探矿权计划和有关部门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审核后报市政府(市矿管会)审议,审议通过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上级审批。
2.国家投资探矿权设置的申报审批程序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探矿权延续、转让、变更、保留申报办理程序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具体要求
(一)全市所有新立矿山复绿保证金的收取,必须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1〕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
(二)各县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商业性矿产勘查设置5年计划,每年按计划由县区国土资源局拟定探矿区域范围、矿种和宗数,申请探矿范围不得低于一个基本区块。
(三)新立采矿权、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登记探矿权,按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
(四)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责,完善矿产资源监管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每年年底,县区相关部门应对所负管理职责和履行情况向市级对应部门书面报告,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维护矿业健康发展。
(五)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工作指引要求,依法依规行政,对不按规定时间和内容提交采矿权核实意见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暂停该县区采矿权申报审批业务。对符合要求不及时依法办理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六)严肃工作纪律,对采矿权申请事项审核的真实性由签名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发生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严格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县区审批登记发证的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申请办理程序,参照本指引执行。
附件:
1.《市级新立采矿权申报核查表》
2.《市级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申报核查表》
3.《新立探矿权申报核查表》
附件1
市级新立采矿权申报核查表
申请人: 填报时间:
拟设置采矿权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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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采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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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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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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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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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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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查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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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单位
| 核查内容
| 核查情况描述
| 核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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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
| 权属是否清楚,是否存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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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小组长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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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置矿点基本情况公示10天,及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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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 是否存在山林、土地、道路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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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审人签名:
村主任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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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水源地、对村民生产生活是否存在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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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置矿点基本情况公示10天,及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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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设置该采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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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 设置该矿点是否会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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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审人签名:
乡镇长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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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土地、道路等是否存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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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置矿点基本情况公示10天,及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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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设置该采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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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环保部门
| 环保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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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审人签名:
核审领导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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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水务部门
| 水土保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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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审人签名:
核审领导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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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 设置该矿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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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审人签名:
核审领导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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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林业部门
| 拟设置矿点是否符合征占林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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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审人签名:
核审领导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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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国土资源部门
| 拟设置采矿点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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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审人签名:
核审领导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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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禁、限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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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村民小组是否进行公示及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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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条件是否适合设置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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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违法采矿行为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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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设置该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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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政府
| 拟设置矿点资源是否配置给重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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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区领导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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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设置该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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