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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报工作指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报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报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河源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报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采矿权及探矿权申报工作,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和合法采(探)矿权人的权益,促进我市矿业经济做大做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指引。
  一、申报原则
  (一)采矿权申报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科学利用、确保生态、战略合作、保障权益、开发富民的原则,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设置采矿权,县区、乡镇、村无审查意见的不上会,存在纠纷的不上报。
  (二)新立商业探矿权申报原则。设置探矿权,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集约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必须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存在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不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探矿权和采矿权范围交叉重叠、属于禁、限采区等情况的,不得设置探矿权。
  二、规范范围
  (一)采矿权。市级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变更、转让以及上级审批登记发证采矿权调查复函等。
  (二)探矿权。新立商业探矿权。国家投资的探矿权除外。鼓励现有矿山企业按照全市矿产资源整合方案优先登记矿山周边的探矿权,支持重点矿山和利税大户投资探矿。
  三、申报程序
  (一)采矿权申报办理程序。
  1.新立采矿权申报办理程序。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新设采矿权的申请后,转当地县区国土资源局;县区国土资源局将拟设置采矿点范围进行测图后,转至当地乡镇政府,并全程指导、督促乡镇政府填写《市级新立采矿权申报核查表》相关内容,乡镇政府对拟设置矿点四至界址、面积、开采矿种等情况同时在村民小组、村、乡镇公示10天,收到反馈意见后上报县区国土资源局;县区国土资源局全程协助县区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县区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由县区国土资源局汇总报县区政府;县区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后,由县区国土资源局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设置采矿权申请(同时附上《市级新立采矿权申报核查表》、1︰5000现状图等);市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派员实地核实,并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10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国土资源局矿业权领导小组讨论,再报市政府(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矿管会”)审定。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市矿管会)审定意见,按法定程序登记审批。
  2.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申报办理程序。采矿权人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供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5000开采现状图等),填写《市级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申报核查表》;发证机关对申请事项(矿区范围四至界址、面积、开采矿种、开采有效期限等)交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同时在村、乡镇公示10天并反馈意见,并填写《市级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申报核查表》相关内容;县区国土资源局全程协助县区相关部门对需要核实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由县区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收到采矿权人申请后派人员实地核实,并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10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国土资源局矿业权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市政府(市矿管会)审定,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市矿管会)审定意见,按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审批。在有效期限内申请采矿权延续的,须提供税、费、矿价款,复绿,污染与水土流失治理,续开区域森林、土地、建筑、坟墓等纠纷,续开区域是否符合规划等方面情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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