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
本
条
件
|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
| 城市政府已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告本行政区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
|
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
| 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
|
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
| 市环保局
|
列入责任书考核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按期完成
| 市委农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务局、公用事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
2.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 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环保局、安全监管局
|
近三年制定市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预案体系
| 市财政局、环保局、安全监管局
|
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及环境保护部通报和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
| 市环保局
|
近三年在市域内未发生由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 市信访局、环保局
|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河南省(区)前列
| 近三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河南省前5名(不含已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的排名)
| 市环保局
| 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林业局、卫生局、统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
|
(一)经
济
社
会
| 4.近三年,每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 元;近三年,每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 考核前三年,每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 元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财政局、统计局
|
考核前三年,每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
|
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逐年下降
|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近三年逐年下降,或小于全国平均水平
| 市发展改革委
| 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用事业局
|
6.单位GDP用水量逐年下降
| 单位GDP用水量近三年逐年降低,或小于全国平均水平
| 市水务局
| 各县(市、区),市发展改革委
|
7.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
| 万元工业增加值工业废水、排COD、SO2、烟尘放量考核前三年逐年下降
| 市环保局
| 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
|
(二)
环
境
质
量
| 8.城区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85%以上
| 城区环境空气中SO2、PM10、NO2年平均值≤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公用事业局
|
SO2、 PM10 、NO2等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 |
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应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监测点位至少应有两个以上
| 市环保局
| |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必须包括向城市市区内供水的所有水源地。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每月应向中国环境总站报送水质月报,且监测水量与城市供水量相应一致
| 市环保局
| 市公用事业局
|
水质达到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国家标准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公用事业局
|
近三年,每年提供一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监测结果,包括基本项目、补充项目以及特定项目的所有指标。基本项目、补充项目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的要求进行监测,特定项目检出的项目纳入日常监测,每月监测
| 市环保局
| 各县(市、区)政府
|
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等要求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环保局、水务局、公用事业局
|
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环保局、水务局、公用事业局
|
建立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具有与城市集中饮用水需求量匹配的备用水源地
| 市公用事业局
| 各县(市、区),市环保局
|
10.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要求
| 市辖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水体要求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公用事业局
|
市域跨界(市界、省界)断面处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标,且市辖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
|
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城区)
| 城市城区内经认定的环境噪声网络监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数平均值≤60dB(A)
| 市环保局
| 市公安局
|
1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城区)
| 城市城区内经认定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数据,按其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平均值≤70dB(A)
|
(三)
环
境
建
设
| 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 市园林局
| 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1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 市公用事业局
| 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 市公用事业局
| 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
|
重点流域城市新建污水处理厂要求配套建设脱氮设施
| 市公用事业局
| 各县(市、区),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
|
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再生水必须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
|
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废气、污泥及产生的噪声必须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
含重金属的工业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方可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 市环保局
| 市公用事业局
|
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 全市域工业企业
| 按期完成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的要求,按照规定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全市域内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七个产能过剩行业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所列其他重点行业的全部重点行业,分别每两年、三年和五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审核报告和评估验收申请,且距离提交创模考核验收申请时间分别不超过两年、三年和五年
| 市环保局
| 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及选址等符合环评及其批复要求,按照要求开展监测,环保设施完备并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
| 市环保局
| 各县(市、区)政府
|
生产、运输、存储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应急设施和装备,并定期演练
| 市环保局
| 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全监管局
|
全市域重点工业企业
|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应在其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 市环保局
| 各县(市、区)政府
|
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 市环保局
| 各县(市、区)政府
|
定期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并落实本省(区、市)有关重点工业企业监督性监测的要求
| 市环保局
| |
企业具有完备的环保档案
| 市环保局
| |
排污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
| 市环保局
| 各县(市、区)政府
|
全市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
| 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 市环保局
| 各县(市、区)政府
|
所有企业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
当地环保部门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
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全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
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防控企业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16.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 市公用事业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
|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
| 市环保局
| 市公安局
|
检验机构得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检验数据向城市环保部门联网报送,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建立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制度
|
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
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垃圾堆肥厂建设和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和垃圾堆肥的有关标准要求。不达标的,不得认定为无害化处理
|
自2011年1月18日起,现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包括封场后进入后期维护与管理阶段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
重点流域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包括封场后进入后期维护与管理阶段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
城市政府积极推行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
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 市环保局
| 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
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
2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 危险废物均安全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运行正常。现有遗留危险废物处置已列入专项经费计划和时间进度,并按计划实施
| 市环保局
| 各县(市、区)政府
|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
|
全市域范围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已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依法安全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100%
|
(四)
环
境
管
理
| 2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 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环保参与综合决策,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
创模规划及其年度实施方案分解实施到位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创模办、环保局
|
按《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委宣传部、环保局
|
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
|
22.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 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
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100%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100%
|
23.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 城市及所辖区内区(县)、县级市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并落实了职能、编制和经费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编办、财政局
|
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传等能力建设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财政局、环保局
|
环保系统有专职的环境应急管理人员
| 市环保局
| 市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4.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
| 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统计局
|
在当地主要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主流媒体开设“创模”长期专栏,时间不少于1年。城市内有充分的宣传标语和广告
| 市委宣传部
| 市环保局
|
2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 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全市有统一的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教材,并正式纳入到地方课程,每学年环境教育12课时以上
| 市教育局
| 市环保局
|
26.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 获得国家卫生城市或者已获得省级卫生城市称号并向全国爱卫会推荐申报国家卫生城市
| 市爱卫会
| 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卫生局
|
城市政府制定有效措施,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及所辖县、乡镇地区转移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卫生局
|
城市“限塑令”宣传到位、执行有力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商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