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的;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
(三)其他方面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
(2)受到《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的。
2.受到《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3.是否按《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取、管理、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未按规定的,将对其进行通报。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