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各化工园区要设立安全监管专门机构,配备具有相关专业和工作经验的专职监管人员,同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监管装备,加强安全监管。
(十二)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化工园区要依托1-2家有应急救援能力的企业,建立园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配合社会专业救援机构开展应急救援。要制定计划,实现应急演练常态化。
(十三)完善环境保护措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设施。化工园区应建设清洁下水收集、污水和废弃物处理等设施。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规划组织实施的管理。认真研究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分解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加快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淘汰、关闭、转型以及化工园区的规范化建设等工作,推动规划全面实施。
(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危险化学品项目(尤其是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的准入条件。
(三)规划部门在已有和拟规划的化工园区周围不再规划影响安全生产的项目。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工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督促化工园区进行风险评价和安全容量分析,从2013年起化工园区风险评价和安全容量分析结论作为安全许可审查的依据。
(五)公安机关负责化工行业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需要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及类型;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八)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