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报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的通知
(鄂建办[2011]10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为全面了解2010年以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上报和查处工作,根据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6号)等文件要求,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报送2010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各地请于6月15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至省厅安委会办公室(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1、本地区2010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填报《2010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表》(附件1)。
2、本地区2010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处理材料,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地方政府批复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文件,填报《2010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处理情况表》(附件2)。
二、尽快核实2011年已经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应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弄清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存在漏报、迟报安全事故行为的,及时改正,发现有故意瞒报的应予以严厉打击。于6月底以前将2011年上半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清理情况报送省厅安委会办公室。要按照与省厅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建筑施工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统计数据,严禁以口头报告代替书面报告,发生较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自发文之日起起,发现有漏报、瞒报现象,以及迟报情况严重的市州,省厅将追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
三、及时上报2011年事故处置情况。各地于6月15日前将2011年已发生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及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置情况、事故项目的整改情况、不良记录的公示情况以及同类事故的预防措施等报送省厅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