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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验检疫局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北京市检验检疫局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各有关进出口企业:
为减轻企业负担,近日,国家质检总局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1894号),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上述规定有效期3年,至2015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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