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国外签署的主要合作文件(包括与国外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或者科技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单位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海外科技合作示范园(基地)需提供与驻在国(地区)签订的土地租约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按照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原则适时组织申报和认定。
(二)由省级业务(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审核申报材料,上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单位及申报材料进行考察评审,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对符合条件并通过考评的申报单位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告授予“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称号,并予以授牌。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为省国合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省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管理采取“统一规划、分层指导、共同管理”的机制,即由省科技厅与推荐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省国合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省国合基地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建立全省国合基地统筹管理与协调机制;加强省国合基地建设与科技计划的结合;对省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省级业务(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为省国合基地的推荐部门,负责组织、引导和推荐本地区、本行业省国合基地的申报;指导省国合基地建设工作,帮助省国合基地解决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困难;建立省国合基地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管理与协调机制;监督检查和督促完成省国合基地所承担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为基地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务;积极推广省国合基地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其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鼓励推荐部门根据地方特点和省国合基地自身发展实际,建立差异化和特色化的运行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依据跟踪评价和考核结果,对合作成效显著、发展迅速、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省国合基地,给予表彰及奖励,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省国合基地后续申请国家和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重要参考条件。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省国合基地,将给予通报。对于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省国合基地,将取消其省国合基地资格。被取消省国合基地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国合基地的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