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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二)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走出去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研发机构落地云南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

  (三)向海外成功转移技术5项以上。

  (四)与东南亚、南亚等发展中国家合作,通过国际技术转移,在技术和产品对外输出方面具有一定影响力与辐射力的申报主体优先认定。

  第八条 海外科技合作示范园(基地)申报条件

  海外科技合作示范园(基地)是依托云南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与国(境)外相关机构在海外合作共建的研究站点、科技园区和示范基地。申报海外科技合作示范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驻在国(地区)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与研究条件,稳定长期的合作协议和土地租约。农业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100亩。

  (二)科技创新能力和产品的技术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水平,对云南实施“走出去”战略,稳步推进与驻在国(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发挥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符合农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云南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的重点领域,在发展中国家建立的特色示范园区优先认定。

  第九条 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条件

  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依托省内各类机构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并取得显著合作成效及示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统筹全省国合基地建设的基础性力量。申报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可行的合作实施方案。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渠道和资金来源。

  (三)承担过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取得突出成效和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四)对本地区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领、示范、辐射作用。

  第十条 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二)独立法人资质证明(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法人资格证书的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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