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23号)
《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29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云政发〔2008〕131号)和《云南省“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云政发〔2011〕133号)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云南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区位、资源、产业及人才优势,积极扩大国际科技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实现中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战略目标,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依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是指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在承担国家和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省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科技中介组织等机构载体,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海外科技合作示范园(基地)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五种类型。
第三条 省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提高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对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与创新、对外开放的促进作用。通过项目、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倾斜支持,使省国合基地成为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并对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产生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云南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应当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产业规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工业企业在5000万元以上,农业企业在1000万元以上,且为盈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