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湿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宁咸政办发[201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湿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1 年第 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咸宁市湿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保护咸宁市内湿地生态功能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宁市内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的水体,表面常年或经常覆盖着水(或)充满了水,介于陆地和水体之间的过渡带,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 6 米的水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减缓和控制湿地退化,保护完整的湿地体系。
第五条 咸宁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各级农业、水利、水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