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国家《通知》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公布的价格。
二、国家《通知》附件一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件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在2012年5月10日前向我局申报核价资料,我局将按照
药品差比价规则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另文公布其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2012年5月15日以后,我局未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不得按原价格在省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