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配有专用、专人管理的价格认证工作档案柜,没有专用档案管理柜的,扣2分;没有专人管理的,扣1分。
(2)价格认证工作案卷应做到一案一卷,装订整齐规范。没有做到一案一卷的,每卷扣0.1分;装订不规范的,每卷扣0.1分。
(3)案卷的证据资料归档率应达到100%。主要包括:价格鉴定(认定)和认证委托书、价格鉴定(认定)和认证过程中的法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委托标的物的证明材料(照片、图像资料)、技术(质量)鉴定资料、规范的现场勘验笔录、规范的市场调查资料、计算过程资料、集体审核过程记录资料、价格认证机构负责人签发的结论书原件、价格鉴定(认定)和认证结论书、送达回证。根据案件的实际,每缺一项扣0.5分。
(4)严格履行档案借阅手续,档案借阅没有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每案扣1分。
(三)加分项目
1、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加10分;
2、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司(局)、省物价局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加6分;
3、获得县级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加3分;
4、能创造性地开展价格认证工作,其先进工作经验在全省予以学习借鉴的,加2分;
5、价格认证工作受到媒体或者服务对象表扬的,加1分;
6、开展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的,加1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年度优秀评选资格:
1、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或者存在违规行为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2、因工作失误,导致鉴定(认定)结论错误,对当事人利益和委托机关工作造成损失的;
3、一年内价格鉴定(认定)结论经上级复核裁定被否定超过3件的。
三、考核程序
(一)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省价格认证中心会同省物价局办公室组织实施。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价格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工作的考核,并按要求向省物价局报送优秀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省价格认证中心会同省物价局办公室审核后提出优秀单位和人员建议,报省物价局研究确定并通报表彰。
(二)优秀单位按量化分值进行考核,考核分值达到90分以上的认证机构,方可作为优秀单位候选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