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价格鉴定(认定)结论要有规范的书面测算过程记录,没有测算过程记录的,每案扣1分。
8、价格鉴定(认定)结论进行内部审核时,必须由价格鉴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持并做好记录,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持的,每案扣1分。
9、价格鉴定(认定)结论经上级复核裁定被否定的,每案扣1分。
10、价格鉴定(认定)结论书
(1)结论书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打印的,每件扣1分;没有价格鉴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发原件的,每件扣3分。
(2)结论书中表述的鉴定(认定)方法与鉴定(认定)过程中实际采用的方法不一致的,每件扣1分。
(3)结论书中有错别字的,每处扣0.1分。
(4)结论书的内容有随意改动的,每件扣2分。
(5)结论书未按《
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规定进行签字盖章的,每件扣1分。
(6)结论书未按规定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和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的,每件扣1分。
(7)结论书中鉴定人的签名与所附资格证书复印件上的名字不相符的,每件扣1分。
11、结论书送达后,应填写送达回证并要求委托(提出)方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没有送达回证的,每件扣1分。
(二)价格认证管理工作(35分)
1、价格认证工作业务管理(15分)
(1)辖区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委托的刑事案件、非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率未达到100%或者按规定应该受理的重新鉴定案件而故意不受理(技术原因除外)的,每件扣0.2分。
(2)未按《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纪发〔2011〕4号)要求开展工作的,扣5分。
(3)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率未达到100%的,每少一件扣0.3分。
(4)未按《陕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工作的,扣5分。
(5)税务机关委托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率未达到100%的,每少一件扣0.3分。
(6)市场主体及公民委托办理的价格合法性、合理性认证率未达到100%的,每少一件扣0.1分。
(7)未能按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工作信息的,扣1分。
2、价格认证工作案卷管理(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