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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认证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认证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全省价格认证机构和价格认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其工作责任感,提高全省价格认证工作质量,研究制定了《陕西省价格认证工作考核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价格认证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价格认证机构建设,充分调动价格认证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价格认证工作质量,推动价格认证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经编制部门批准的价格认证机构及价格认证人员工作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采取量化打分的办法进行,考核内容总分为100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实行逐项扣分制。

  (一)价格鉴定(认定)工作质量(65分)

  1、价格鉴定(认定)案件的受理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不按规定程序受理价格鉴定(认定)业务的,扣2分。

  2、价格鉴定案件都要制订工作方案,没有制订工作方案的,每案扣0.5分。

  3、价格鉴定(认定)勘验现场时,勘验笔录内容记录不规范的,每案扣0.5分;勘验笔录上相关人员没有签字确认或者相关人员拒绝签字而鉴定人员未在记录上载明情况的,每案扣0.5分。

  4、无法进行实物勘验的标的物,价格鉴定(认定)人员应要求委托(提出)方提供标的物状况的文字说明,没有文字说明的,每案扣1分。

  5、价格鉴定(认定)过程中,需要委托(提出)方提供标的物的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鉴定(认定)人员未要求提供的,每案扣1分。

  6、价格鉴定(认定)过程中,鉴定(认定)人员市场调查记录内容应规范,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应签字,如被调查人不签字,鉴定(认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况。记录内容不规范的,每案扣1分;调查人不签字的,每案扣1分;被调查人不签字而鉴定(认定)人员未在记录上载明的,每案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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