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工业科技创新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及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辽科发〔2011〕58号)的有关要求,为全面掌握我市工业企业的科技创新情况,加强科技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支撑,请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统计数据表(见附件)的要求做好本县、区工业科技创新情况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时间及对象
本次调查统计的时间范围为2011年度,调查对象为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工业企业。
二、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按照统计数据表的要求,认真做好调查和统计工作,保证数据按时准确上报。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将收集的调查表加盖公章后于2012年7月26日前一式两份报市科技产权局高新技术处,电子文档发送至联系邮箱(bxkjjgxc@163.com),市直单位直接报送至市科技产权局高新技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