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为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在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要求,申请对相关项目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二、申请资料
(一)材料内容要求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表(附件1);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必要的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编制要求
1、材料须胶装合订成册,加盖骑缝章,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申请年度,统一使用白色封面。如材料页数较多,应对材料逐页编制页码,并制作“材料目录”。
2、请按以下顺序装订:申请表封面,材料目录,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年度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汇总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项目附件清单,必要的证明材料。
3、申请表中的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汇总表只需填写一份,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按项目填写。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属多个领域,请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及证明材料按领域分册装订,并在封面右上角注明领域。
4、企业需提交一份申请资料。在提交资料的同时,需提交电子版的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信息汇总表(附件2)。
三、申请时间及地点
材料提交时间:2012年4月1日-4月20日,工作日下午2:00-6:00。
材料提交地点: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4136。
四、重要提示
(一)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的项目范围。
(二)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下列各项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
1、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经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活动;
3、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
4、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
5、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