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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五、规划实施与评估
  (一)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坚持“一把手”抓安全,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关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规划和实施体系,把安全生产规划、重要指标和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及投资计划,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二)加强规划实施与考核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分解落实规划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目标指标,加快启动规划重点工程,积极推动本规划实施,落实工程(项目)实施主体、资金和进度,落实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制,推动和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规划主要任务和目标如期实现。要健全完善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推动安全发展的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绩效评价体系,实施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约束性指标,要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范畴。2013年底和2015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结果作为省人民政府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绩效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政策支持保障
  落实企业安全投入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机制,适当扩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的适用范围,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完善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与银行贷款、担保、保险等信用评级挂钩机制。实行高危行业企业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持和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技术投入。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集约化。
  建立安全生产多元投入机制。把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法规约束与政策激励相结合,以政府投入带动社会投入,以经济政策调动市场资源,拓宽安全投入渠道,建立完善“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机制。设立安全产业培育资金,推动安全产业化。完善信贷政策,鼓励银行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制定应急救援补偿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和安全装备租赁。
  加大各级政府安全投入力度。围绕规划目标和任务,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把安全生产纳入民生工程,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纳入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优先领域,增加各级财政的引导性投入。继续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实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高危行业企业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衔接。推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经济处罚收入管理,以及煤矿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推进煤层气抽采利用税收优惠等相关经济政策的实施,扩大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行业和设备范围,支持引导井下安全避险等“六大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涉及公众安全的特种设备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制度。建立非煤矿山闭坑和尾矿库闭库安全保证金制度。规范和统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投入渠道,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设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资金。加强农机安检和安全保险管理。
  (四)加强规划实施评估
  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定期形成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分析报告。在规划实施中期阶段开展全面评估,经中期评估确定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时,由规划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规划发布部门批准。规划编制部门要对规划最终实施总体情况进行评估,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相关规划衔接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分解细化和扩充完善规划任务。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对本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编制工程专项规划,提出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省、州(市)、县(市、区)和企业分别承担的资金筹措方案。加强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各地要做好区域安全生产规划与全省安全生产规划目标指标和重点工程的衔接,并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确定规划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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