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安全责任落实,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格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实施分类指导重点监管、跟踪落实整改措施,以及警示约谈、黄牌警告、责任追究等行之有效的方法途径,促使企业认真落实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领导干部现场带班责任,严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严格落实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述职约谈制和责任追究制,突出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全面界定和落实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强化部门综合监管、行业安全管理和监督,完善落实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制度。着力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健全完善和落实道路交通、瓦斯防治、煤矿整顿关闭、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等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指导。
(三)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追究。完善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及领导干部政绩业绩相关联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严格“一票否决”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要求,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严厉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迟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快建立与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挂钩的企业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四)大力推进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创新。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执法和包括乡镇在内的四级安全监管体系,加快装备保障能力建设步伐,推进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打造一支作风扎实、业务精通、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的安全监管队伍,不断探索创新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模式。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推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培训咨询等专业机构规范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五、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
(一)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对监察执法中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反馈,并指定专人进行跟踪协调,定期组织抽查复查,做到整改不到位绝不放过,坚决杜绝非法违法行为前纠后犯、明纠暗犯。坚持和完善区域内、行业内联合执法机制,着力在行政审批、证照发放、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审批管理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提升执法效能。重点要针对危化品运输、长途客运安全监管等难点,探索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执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