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实施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且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技术支撑单位);
(五)项目实施具备良好环境,所需的能源与原材料有保障;
(六)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七)项目拟入驻深圳市高新技术园区或者参加用地招拍挂等事项;
(八)其他需要符合的条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申请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申请书》的纸质文档(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复印件;
(七)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
(十一)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十二)项目拟入驻深圳市高新技术园区或者参加用地招拍挂等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
(十三)辅助材料:为了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用户手册、测试大纲、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3.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近期的查新报告;
4.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