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放贷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根据借贷合同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资金的权利。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放贷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四)放贷人有权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检查。
(五)放贷人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及时提供资金的义务。
(六)放贷人到所在旗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民间借贷合同备案。
第八条 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登记借贷融资的借款企业必须是经营状况良好、暂时资金短缺的企业。借款人所借的资金必须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严禁用于任何违法经营活动。借款人严禁面向不特定公众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不得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
(二)借款人有按照借贷合同载明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权利。
(三)借款人有按照借款合同载明的日期按时偿还放贷人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四)借款人有义务向放贷人披露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信息,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五)借款人应从事正当合法经营以保证放贷人资金的安全。
(六)经登记的借款人有主动到所在旗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借贷合同的义务。
(七)借款人不得恶意逃避债务,以维护良好民间借贷秩序。
第九条 民间借贷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借贷双方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自行约定借款利率,但其借款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民间借贷交易应当采用专门针对民间借贷所制定的规范借贷合同文本。借贷合同应载明借贷双方真实姓名或名称(法人单位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约定纠纷处理方式等事项。
民间借贷达成交易之后,借贷双方应提供合同文本及摘要,到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民间借贷当事人如不便亲自办理借贷款事项时,可出具委托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