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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异地执法须经本级执法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并会商属地执法机关协同配合,严格执行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规程》相关规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说明调查和检查事项,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不服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途径。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要求,不得越权干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规范(试行)》、《行政执法案卷规范(试行)》,规范制作各种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完整记录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动态进程,科学汇整各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资料,不得擅自截留或者私自处理相关案卷资料。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严格约束各种职务外活动,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不良嗜好。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严格执行有关国家公务人员和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不谋私利、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行政相对人、案件当事人的财物、不得收受行政相对人、案件当事人的馈赠,不得接受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吃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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