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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新出政发〔2012〕14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试行)》,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紧密结合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江苏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结合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思想、行为基本准则。
  全省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法定职能,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所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行动。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乡镇文化中心(站)负责人,依照相关规定,履行新闻出版(版权)、“扫黄打非”行政执法辅助职能。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恪守公平正义,遵循正当程序,坚持严格执法;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案件当事人意见,完整记录其陈述和申辩内容,并进行复核,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行政相对人、案件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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