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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促进宁夏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事权匹配。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解决普通公路投入的融资体制,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规范融资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监管,认真落实好普通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职责。

  (二)坚持科学规划、适度超前。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时,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科学规划、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发展目标、建设规模及财力配置,有序推进普通公路发展。要根据产业布局、路网功能定位、资金筹措,适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总体布局、路网规模,提高普通公路建设等级和标准,降低运营管护成本。

  (三)坚持建养并重、养护优先。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理念,切实加强普通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按照建养并重、养护优先的发展原则,合理安排新建、改扩建及养护资金,确保养护资金足额到位,保护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公路畅通。

  四、职责范围

  (一)建设和养护管理责任。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县道、乡道及村道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国有农、林、牧场公路、滨河大道及其他专用公路按照现有的管理模式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

  (二)养护管理范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路必养”的原则,把全区公路统计里程中的普通公路全部列入养护管理范围。

  五、资金筹措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及中央专项资金(车购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及中央专项资金(车购税)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管理和建设。

  (二)燃油税。国家转移支付的燃油税应按照国家要求,全部用于公路养护管理和建设。国家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新增部分原则上应主要用于普通公路建设和必要的养护管理。

  (三)财政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管理和建设。

  (四)其他资金。自治区根据普通公路发展需求,在中央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内,适当扩大发行债券规模,用于弥补普通公路发展资金缺口。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力度安排其他财政性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发展,并积极探索符合普通公路公益性质的市场融资方式,引导各种社会资金用于普通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普通公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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