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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促进宁夏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促进宁夏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促进宁夏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促进宁夏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宁夏普通公路发展,完善宁夏普通公路投融资体制机制,逐步有序取消宁夏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降低物流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精神,结合宁夏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普通公路发展的重要性

  普通公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为公众出行提供基础性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是我区覆盖范围最广、服务人口最多、提供服务最普遍、公益性最强的交通基础设施,是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条件,由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组成。不断完善普通公路网络,改善普通公路通行条件,提高普通公路服务质量,对于方便群众出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建设和维护好全区普通公路,是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普通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收费公路管理的规定,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建立以公共财政为基础、各级政府责任清晰、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普通公路投融资长效机制,实现普通公路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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