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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11年度全区住房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11年度全区住房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宁政发〔2012〕10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11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强力推进,超额完成了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得到有效改善,全区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激励干劲,推动全区住房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综合考评,经组织推荐和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超额完成2011年度住房保障任务的5个地级市和14个县(市、区)予以奖励,奖励5个地级市各50万元,奖励14个县(市、区)各10万元;对在20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等20个先进单位和徐怀祥等34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奖励先进个人各1000元。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以更加奋发的精神状态、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再创住房保障工作新佳绩。自治区人民政府号召全区各级组织和广大干部职工,以先进典型为榜样,振奋精神,抢抓机遇,立足岗位,争先进位,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全面完成2012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1日

  附件1:
2011年度全区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制
完成先进市县(区)名单

  一、地级市(5个)

  银川市人民政府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吴忠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人民政府

  中卫市人民政府

  二、县(市、区)(14个)

  永宁县人民政府

  贺兰县人民政府

  灵武市人民政府

  平罗县人民政府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盐池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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