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
五、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改革试点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改革试点筹备阶段(2012年6月)。
1.调查摸底。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核清各学校人员素质、年龄学历结构比例、岗位聘任空缺等情况,摸清底数,为改革试点提供准确数据。
2.制定政策。根据国家《试点指导意见》和《试点工作方案》,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确定改革试点地区,制定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中小学教师人员过渡办法、评审标准、评价方式和程序、评审监督检查机制等配套政策,确定新增小学(幼儿园)副高级教师和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比例(数量)。
3.呈报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第二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7月)。
1.召开全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传达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改革试点工作。
2.加强改革试点宣传,采取举办培训班、学习考察、政策研讨等多种形式,培训改革试点工作人员;通过新闻媒体、印发宣传彩页、组织政策宣讲团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解读改革试点的有关政策,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努力营造促进职称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3.试点市、县(区)制定本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批准。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8月-10月)。
按照改革试点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实施。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阶段(2012年11月-12月)。
全面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