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2〕10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
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五)坚持与中小学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试点范围
改革试点的实施范围包括:银川市、石嘴山市、固原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研室、教科所、电教中心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四、试点内容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体系和制度。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