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建立消防信用数据库,实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质监、工商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将消防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守法情况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以及生产、销售消防产品质量违法等信息予以记录,纳入消防信用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设部门要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执业人员的消防信用情况,纳入企业资质和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对消防信用不良的单位和执业人员,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理。对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整改、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将其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要将企业消防信用记录作为审查发放贷款和提供保险服务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有不良消防信用记录的,要限制贷款额度和上调保险费率。要落实消防产品质量溯源机制和消防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将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查询。
四、发展消防技术服务市场
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咨询评估、消防安全监测、火灾损失评估鉴定和消防安保服务等服务,推动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业市场化。根据市场需求总体平衡原则,发展各类消防技术服务组织,到2013年底,全市初步形成竞争有序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加强社会消防专业技术人员、消防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推动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实施专业培训,满足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的需求。推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制度,2013年底前,全市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100%持证上岗。
五、加强消防工作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标准体系和经费保障目标责任制考评机制。建立志愿消防队员误工补助机制,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高危补助、执勤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项目纳入经费保障体系。推动设立消防事业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按照社会捐赠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促进消防公益事业发展。
六、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要健全和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考评体系,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