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政综〔2012〕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实现我市生态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林地保护管理的责任感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市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明显改善了生态环境。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林地保护管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工程建设项目随意占用林地,圈而不建浪费林地,采矿采石、挖沙取土、堆放废弃物等违法侵占林地、改变用途或毁坏林地的行为屡禁不止。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增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并实行严格的林地保护制度。要正确处理好加快经济发展和加强林地保护关系,决不能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利益。
二、编制规划,完善林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好与国家、省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衔接,按程序完成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和审核报批工作,并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凡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各级林业、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林地、土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各级要在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需要的前提下,按照相对集中原则,及时编制矿石、土料开采规划并严格依照实施。要积极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林业、环保等部门清理整治各类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确保各类采矿、采石、采砂、取土行为科学合理依法。各项工程建设均要在规划范围的开采地点进行采矿、采石、取土,因对土质、石质有特殊需要的,经批准独立设立的开采点,应在工程结束后及时封闭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对规划前已在规划开采区域外取得相关许可开采的矿石、土料场,要尽快调整迁建到规划开采区域内,切实做到规范开采与生态保护有效结合。各级应禁止在下列区域林地内采矿、采石、采砂、取土:(1)江河两侧和大中型水库及其他重点水源区周围第一重山脊内;(2)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等交通干线两旁可视范围内以及城镇周围一重山;(3)沿海防护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福州绿化保护带;(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它禁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