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21号)
《云南省农村科技辅导员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0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云南省农村科技辅导员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加速科技成果在农村的推广和应用,带动农民群众增收致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科技辅导员是指掌握一项实用技术,在农村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乡土人才。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云南省农村科技辅导员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四条 云南省农村科技辅导员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熟练掌握一项实用技术,并具有较好的科技服务能力。
(二)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2年以上,且带动农户不少于20户;服务当地农户2年以上,所服务的农户不少于10户。
(三)对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具有较好促进作用,或科技信息工作业绩突出的乡土人才给予优先认定。
第五条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申请人填写《云南省农村科技辅导员申报表》一式六份,经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统一上报省科技厅。
第六条 省科技厅常年受理申报,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其结果由省科技厅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云南省农村科技辅导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云南省农村科技辅导员的认定管理工作,委托中介机构负责事务性工作。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南省农村科技辅导员认定申报的受理、初审以及推荐、监督、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