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在京郊农村开展第四批“北京市民主法治示范村”推荐工作的通知
(京司发〔2012〕208号)
各郊区县司法局、民政局:
自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关于在京郊农村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京司发[2003]158号)下发以来,我市已有269个行政村获得了“北京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了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营造了首都农村的良好法治氛围。2012年,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决定继续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并推荐命名第四批“北京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自2009年以来,在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建制村。前三批已经被授予“北京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的,这次不再申报,但要继续发挥示范作用。
二、申报条件
对照《北京市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考评标准(新修订)》,结合各地实际申报。凡过去三年内(2009年、2010年、2011年)发生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而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村“两委”成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之一,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得申报第四批“北京市民主法治示范村”。
三、申报要求
1、组织领导。各郊区县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申报评选工作。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确保申报评选工作质量。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2、严格程序。申报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的方式进行。区司法局、区民政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深入实地,认真检查。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对申报单位进行抽查。
3、媒体公示。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将拟申报的第四批“北京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名单,在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4、公正透明。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评审,认真把关,公正推荐,保证申报评选工作的公平、公开。要充分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5、申报数量。第四批“北京市民主法治示范村”拟命名113个,按照各郊区县行政村数量按比例分配,具体数额参见《第四批“北京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名额分配表》。
6、申报时间。各郊区县接此通知后,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于7月16日前将评选审批表一式3份及典型材料(3000字)一式3份,书面报送北京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
各区县申报第四批“北京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名单的同时,再推荐1个行政村,参加第五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的申报,市司法局将组织评审组择优推荐6个行政村参加“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评选。
附件:1.第四批“北京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名额分配表
2.第四批“北京市民主法治示范村”评选审批表
3.北京市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考评标准(新修订)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1:
第四批“北京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名额分配表
区 县 名 称 | 数 量(个) |
朝 阳 区 | 4 |
海 淀 区 | 2 |
丰 台 区 | 2 |
房 山 区 | 13 |
通 州 区 | 14 |
昌 平 区 | 9 |
门头沟区 | 5 |
大 兴 区 | 15 |
顺 义 区 | 12 |
怀 柔 区 | 8 |
平 谷 区 | 8 |
密 云 县 | 10 |
延 庆 县 | 11 |
合 计 | 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