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拉萨市野生鱼类保护办法》已经2012年7月5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多吉次珠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
拉萨市野生鱼类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本市野生鱼类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鱼类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农牧部门是本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野生鱼类保护、监管工作。
县(区)农牧部门是本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鱼类保护。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鱼类保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加强对野生鱼类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鱼类生存水域环境的保护。
市工商部门应当加强野生鱼类销售市场监管工作。
市公安、林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水利、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野生鱼类保护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全面禁渔保护,禁止在大小江河及其支流、湖泊、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和公园内以炸鱼、毒鱼、电鱼、网鱼、垂钓等形式捕捞野生鱼类。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捕捞野生鱼类行为时可以向农牧部门举报。
市、县(区)农牧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