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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
(建筑〔2012〕587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快速增长,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量逐年增加,推动了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出现了少数企业无资质生产、销售混凝土,个别企业出借证照等问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市场准入管理和后续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预审管理。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程序管理,对拟建设搅拌站的立项、土地、规划和环保等手续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上报市建设交通委。经审核合格,由市建设交通委发给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预审合格通知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严格按照标准建设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凡符合建站条件并取得预审合格通知书的企业,应按照《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站标准》(见附件)组织建设搅拌站,不得随意降低建设标准。搅拌站建成后,由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市预拌混凝土管理中心组织专家,按照建站标准进行验收,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核发《建站验收合格书》。
  三、严格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申请程序。企业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申请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将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预审合格通知书和《建站验收合格书》一并申报。经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交通委进行资质审核。审核合格的企业,由市建设交通委核发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四、新设立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在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
  五、市、区(县)建筑市场监察部门负责受理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的投诉、举报,对无资质生产、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或生产条件不合格及出借证照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
  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市场管理的通知》(建筑〔2008〕36号)中建站预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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