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创办(领办)的企业或者经济合作组织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且实现盈利;
3.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且实现盈利;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经济合作组织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经济合作组织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实现盈利。
(四)服务型科技特派员应当满足的具体条件:
1.原则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科技服务时间不低于2年,所服务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实现盈利,或者所服务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且实现盈利;
3.服务期间帮助服务对象解决技术难题2项以上。
第六条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申报人填写《云南省科技特派员申报表》一式六份,经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统一上报省科技厅。
第七条 省科技厅常年受理申报,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其结果由省科技厅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云南省科技特派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云南省科技特派员的认定管理工作,委托中介机构负责事务性工作。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申报的受理、初审以及推荐、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认定的云南省科技特派员,将积极组织科技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十条 云南省科技特派员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给予优先支持,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 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云南省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多渠道加大对云南省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的扶持力度。
第十二条 云南省科技特派员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一人一档”管理制度,每年11月底前向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执行情况报告,由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报送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