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试行指导意见


  个体工商户转型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保留原名称字号的,原名称字号可予保留;变更为合伙企业,申请保留原名称字号的,原名称字号可予保留,在原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变更为有限公司的,原名称字号可予保留,组织形式变更为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登记部门作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见附件二)。

  (二)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或文件

  转型升级企业继续经营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转型升级企业增加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三)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的核准日期应为同一日期。

  企业登记部门作出准予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决定,应当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见附件三),为企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四)转型升级企业档案管理

  原个体工商户所有登记档案与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一并扫描,分别存放。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含《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复印件一份)仍由原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四、有关要求

  (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各企业登记部门要做好前期指导服务,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统一受理,畅通内部流转,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二)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登记工作中,各企业登记部门要做好相关统计分析工作。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附件: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

  3.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