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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试行指导意见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试行指导意见
(津工商许字[2011]29号)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市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条例》,进一步满足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支持其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业态优化升级,现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转换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一)遵循“主体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个人经营的,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经营者共同提出申请。对法律法规要求某行业经营者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应依法规范,助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采取“一注一开”的登记方式。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

  (三)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按转型升级企业登记管辖由企业登记部门“一站”办理。

  二、适用范围

  (一)在我市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拟转型升级企业的投资者或投资者之一。

  三、申办流程

  (一)办理转型升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由申请人向企业登记部门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见附件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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