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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关节镜诊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六)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应当规定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检查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后经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关节镜诊治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向社会公示。
  (七)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八)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关节镜诊治手术所需诊疗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2、建立关节镜诊治技术诊疗器材登记制度,在病人住院病历中留存植入医用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保障器材来源可追溯。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关节镜诊治技术诊疗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关节镜诊治技术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认定。培训基地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关节镜诊治技术。
  2、开展骨科临床诊疗工作20年以上,骨科床位4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骨科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关节镜诊治技术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
  3、每年可完成关节镜诊治术300例以上,包括肩关节镜、肘关节镜、腕关节镜、髋关节镜、膝关节镜、踝关节镜等扩展内容。近三年无与该项技术相关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4、有至少3名具有关节镜诊治技术临床应用资质的指导老师,其中至少1名为主任医师。
  5、有与开展该项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近5年,有不少于3篇国内核心期刊论文或SCI论文、相关专著发表。
  7、每年至少举办1次省级或以上关节镜诊治技术相关的学习班。
  军队所属三级甲等医院如符合第2-7条,也可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二)对医师的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关节镜诊治术50例以上,包括肩关节镜、肘关节镜、腕关节镜、髋关节镜、膝关节镜、踝关节镜等扩展内容,并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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