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关节镜诊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关节镜诊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2〕94号)


各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省医院协会: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关节镜诊治技术的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关节镜诊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关节镜诊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省医院协会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审核工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江苏省关节镜诊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关节镜诊治技术的临床应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该项技术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关节镜诊治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关节镜诊治技术是指采用关节镜对肩、肘、腕、髋、膝、踝关节病变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手术,即在明确疾病诊断的同时,对关节内损伤和病灶(如骨、韧带、软骨等)进行治疗,从而达到修复损伤、改善关节功能、延缓疾病发展的目的。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关节镜诊治技术必须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骨科、重症医学科等诊疗科目,设有重症监护病房。
  (三)开展骨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骨科床位2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二级甲等医院骨科重点科室要求。
  (四)每年可完成关节镜诊治技术不少于30例或累计完成100例以上,近三年无与该项技术临床应用相关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具备该项技术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五)医院设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健全、审查规范。
  (六)有符合要求的无菌手术室
  1、配备关节镜诊治技术专用设备和器械。
  2、符合无菌手术条件。
  3、有能够进行心、肺、脑复苏抢救的场所,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仪、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配有必备的抢救药品。
  (七)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