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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紧急医学救治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必须物资的储备,建立物资的储备和管理机制,同时应主动协调经信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运、补充等工作。
  5.4 经费保障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紧急医学救援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管工作;由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紧急医学救援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的理赔工作;如事故因自然灾害等引起,无法律责任方时,卫生行政部门应与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紧急医学救援所需费用。
  5.5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紧急医学救援必须的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协调铁路、交通、公安、民航等部门以保证紧急医学救援人员、转运伤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6 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知识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技能(包括核生化)培训普及工作,在广泛普及紧急医学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群众性救助网络,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5.7 工作会商
  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与铁路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建立信息联络渠道,确保及时接收、处理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请求;要建立定期会商机制,通报信息、总结经验、及时处理工作中相关问题。

6 奖惩


  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本预案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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