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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急救医疗中心(站)、承担紧急医学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迅速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的同时,要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此后要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应急〔2011〕16号)要求每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整理信息,并向本级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8 响应终止
  当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全部安全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事故发生现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指挥部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紧急医学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4.9 总结与评估
  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参与救援的部门、单位对紧急医学救援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纳入事故总结报告。评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件概况、伤病员救治情况、心理干预和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措施的效果评价、事故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 保障措施

  5.1 卫生应急信息系统
  加快推进省急救医疗指挥中心与县级急救医疗站联网运行,进一步强化省、市、县三级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功能;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卫生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实现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紧急医学救援信息的横向、纵向连接。
  5.2 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及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综合性和各专业紧急医学救援基地网络建设,确定辖区内综合(或专科)实力强的医院为定点紧急医学救治机构;组建综合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加强外科、ICU、中毒、核辐射、烧伤等专业力量的配备;要保证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稳定并加强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紧急医学救援能力。
  5.3 物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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