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研究制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行政调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汇总分析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做好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协调和督办;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牵头组织对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
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职能部门要确定分管负责人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充实行政调解人员,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并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管理培训;配备与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相适应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行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部门和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相关制度,细化工作规程,努力提高行政调解的质量和效率。行政调解任务较重或者有条件的职能部门要设立行政调解室、档案室和接待室等。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主要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处工作,并定期汇总、分析上报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人口计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海洋、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卫生、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旅游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承担。
(二)积极推动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细化行政调解流程,规范行政调解案件登记、立案受理、调解程序、调解规则、文书格式、案卷归档等工作,公开行政调解范围、行政调解员姓名、行政调解守则等事项。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岗位责任、争议纠纷排查、重大争议纠纷讨论、档案管理、登记统计等工作制度。做到调解主体合法、调解程序完备、调解程序完备、调解文书规范,切实提高行政调解的质量和公信力,力求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