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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政办[2012]2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81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范围、重点和原则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持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主要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行政调解的范围: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行政调解的重点:土地征收征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治安管理、交通损害赔偿、医疗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资源开发和权属争议,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

  行政调解的原则:坚持以自愿为原则,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在日常工作中,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排查行政争议或相关的民事纠纷,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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