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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和考核范围,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老龄化程度、养老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发展养老服务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各相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在事业发展规划中细化量化发展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主动支持,积极配合,形成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建设用地及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加强与市政基础设施、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的衔接,有效配置养老资源,提供必需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服务用房及场所。

  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对新建、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品种,改进金融服务,增加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制定财政补助、社会保险、医疗等相关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好有关税收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施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融资,为养老产业的发展提供广泛的资金来源。充分发挥担保体系的作用,拓宽社会融资渠道,进一步创新反担保措施。引导保险资金进入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展住房养老保险试点业务。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项目,可通过财政贴息方式予以支持。大力发展养老慈善事业。完善支持和培育慈善组织的法规制度,健全慈善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机制,加强慈善组织养老服务专业化建设,大力开发养老服务慈善项目,实现养老事业与慈善事业相互促进。

  (三)人力资源保障。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准入制度,建立养老护理员分层级和强制性职业资格培训体系。对老年医疗护理、康复护理、社工和心理卫生工作人员,进行强制性职业资格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推行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论证制度,至“十二五”末全面实现持证上岗。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积极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探索自助互助服务制度,促进志愿者服务的经常化、制度化。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培育老年人自我养老服务队伍。支持养老机构吸引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等倾斜,适时制定养老服务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养老服务一线人员和管理人员待遇。专业养老服务机构中根据床位规模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每百张床位配置社工岗位不少于1个,逐步建立专业社工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养老服务的途径和机制,积极促进专业化、职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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