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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2.积极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社会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全省“十二五”民生工程实施规划。各地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在城乡社区新建和改造一批托老所、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养老服务设施。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一般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老年人活动配套设施的,逐步补建或者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依托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等设施资源,积极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大型、重点公共场所,风景区、公园的重要景点和主要商业网点要设立和配备便于老年人生活和娱乐的设施设备。各单位设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应向老年人开放。到2015年,新建、改扩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2400个左右;在1100个乡镇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9400个村级社区服务设施中,增加养老服务功能;在105个县(市、区)各建立1处示范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3.进一步改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新增各类养老床位数24.6万张,其中新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床位15万张;城市新增养老床位中,民间资本投资的不少于50%。在省级和市级养老机构中,建设若干具有实训功能的中、初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

  采取新建、改扩建、购置等方式,或整合现有医院、学校、培训中心等资源,省和各市、县(市)分别建成1所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提高全省机构养老服务整体水平。公办养老机构应充分发挥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按照国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理顺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农村养老机构体制改革,符合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列入法人登记管理范围。积极支持农村敬老院升级转型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公办养老机构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负责运营的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政府补贴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确保可持续发展。

  落实和完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扶持优惠政策,加强民办养老机构的准入、登记、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规范和指导,打破行业界限和所有制、身份界限,降低门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推动社会专业机构以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服务指导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发展。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大型、先进的综合养老社区或老年公寓。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的,政府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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