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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2012年静安区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区的无偿献血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卫生局作为全区血液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决策和部署,对全区的血液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安排、指导、培训、督查和考评。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街道要把无偿献血工作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科室组织实施的原则,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积极鼓励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率先献血。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为区血液管理机构进一步提高日常管理效能提供支持;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自愿无偿献血的公益性宣传;区文明办、区红十字会和区爱卫办要结合各自工作内容,利用各自组织网络等,积极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继续完善“政府主导,各方联动”工作机制的过程中,注重和解决街头个人自愿无偿献血下降,以及Rh(D)阴性等特殊血型血液供需不平衡的问题,完善和实行防范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联动机制。

  (三)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做好无偿献血工作的管理与服务。

  区献血办公室要在区卫生局的直接领导和市血液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制定和完善年度无偿献血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日常管理,落实体制和编制的优化,落实无偿献血增量模式的贯彻和实施。实施《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中“现场血液募集体系优化建设”项目,加强与血液中心的联动,积极扩大无偿献血宣传招募者和固定自愿无偿献血者队伍规模,推动爱心献血屋和流动采血车的无偿献血工作。完善缺血应急预案,借鉴国内外街头血液募集经验,注重对献血者的关爱、激励,确保募集量止跌为稳。区卫生部门要加大血液日常监督与专项执法的力度,加强与公安、监察等部门的协作,严厉打击血头和雇人献血的违法行为,确保血源安全。

  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继续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大力推广自身输血和成分输血,节约异体血液,规范医疗用血行为。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开展用血病人的家庭成员和亲友互助献血工作,做到节流和开源并举。

  (四)广泛宣传,与时俱进,保持无偿献血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和科学的献血知识,加大面对面宣传和招募的力度,动员广大公民积极参加自愿无偿献血;要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模式,大力推进团体自愿无偿献血,进一步抑制献血后的高补贴、长休假,严防雇人献血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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