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第六章 评价步骤
第二十条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财政部门或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守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程序一般包括准备、实施、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准备阶段:
(一)前期论证和设定绩效目标。各预算单位应当对申报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按照当年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申报预算时在财政部门部门预算编制系统中填报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需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的,应及时报财政部门。
(二)确定被评价的项目。编制部门预算时,部门(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结合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绩效管理的特点,选择符合绩效评价条件的项目和单位作为备选评价对象,并明确组织实施形式(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或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上报预算时报财政部门。
(三)下达评价通知。财政部门组织或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评价的项目或单位,在绩效评价工作正式开始前,财政部门或部门(单位)制定评价工作方案,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四)撰写绩效报告。纳入绩效评价的项目或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项目执行完毕或跨年度重大项目实施一定阶段时,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撰写绩效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实施阶段:
(一)资料审核。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核。
(二)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和评价通知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
(三)实施绩效评价。对评价对象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四)完成绩效评价。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第二十三条 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