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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静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联系全区、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完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建立由医疗救护机构、各类重点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逐步建成覆盖全区、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组织本区医疗救护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加入市应急医疗救治网络。

  (1)医疗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完善院前急救体系,依托综合医院的技术、人才和资源优势,根据专业特点建立专业急救医疗站,搞好院前和院内急救的衔接。

  (2)传染病救治机构

  以市公共卫生中心、本区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感染科为传染病主要救治机构。

  (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根据上海市核化救治医疗卫生需要,积极配合建立完善全市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区卫生局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区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区卫生监督所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疾病预防控制、临床救治、卫生监督等专业人员组成。

  (2)应急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区卫生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区卫生局选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作为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进行相应的培训、演练。

  6.1.6 科研和国际交流

  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适当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本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保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6.3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态管理所需经费,由区卫生局报请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6.4 通信保障

  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可报请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协调市通信管理局对本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5 交通保障

  区应急委要协助配合市交通港口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

  区卫生局要组织落实配备应急指挥车和应急业务用车,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设备。

  6.6 治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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