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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静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 区卫生局

  (1)组织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区卫生监督所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进行督导检查。负责对本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同时接受市卫生局的督导。

  (5)通报信息。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本区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等及时开展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对于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3)搞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等,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负责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4.3.4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报告信息。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

  (2)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开展实验室检测。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开展危险因素检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和分送标本、承担现场和实验室检测任务,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和国际交流。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主动与其他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业务交流。

  (5)制定技术方案。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协助下,根据上海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订本区的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

  (6)开展技术培训。负责本区有关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4.3.5 区卫生监督所

  (1)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情况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4.3.6 其他区县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要根据事发区县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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