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区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国内外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
(13)区建交委。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建筑施工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落实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交通运输,确保运输安全通畅。
(14)区文化局。负责组织开展、配合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加强对应急处置、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报道。
(15)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和志愿者开展现场初级救护,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依法开展募捐和接受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救助。
(16)区爱卫办。组织开展群众性环境卫生整治,发动群众清除蚊蝇孳生场所、消除蚊蝇鼠蟑等虫害;同时广泛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17)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组织做好应急资源调度、紧急物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控制、相关规章制订以及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3.4 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发生在我区的事件由区应急委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可提请市卫生局组织有关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市或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2.4 专家机构
区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并与本区、本市其他相关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5 专业技术机构
本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实施应急处置。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配合开展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样本采集。
(2)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根据需要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请技术支持和指导。
(3)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本区疫情报告、医疗执业活动、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根据需要提请市卫生监督所提供业务指导。
3 预警预防与报告机制
3.1 信息监测
3.1.1 本区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
3.1.2 区卫生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要按照国家、上海市和本区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严重)、Ⅲ(较重)、Ⅳ(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